得安學校保安管理服務
得安企業安防服務
(一)保安業監管法律完備。1973年,新加坡出臺了《私人偵探與保安機構法令》及《附屬條例》,1985年對 《私人偵探與保安機構法令》進行了修訂。1990年和2000年兩次對《附屬條例》進行了修訂。2004年,出臺了《輔助警察條例》。1971年,馬來西亞頒布了《私人代理祛》,成為該國第一部規范保安業的法律,馬來西亞保安業還執行《雇傭法》(1955年)、《行業關系法》、《社會保障機構法》、《武器法》,《警察法》、《警察監察條令》等。據了解,新、馬兩國沒有關于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方面的法律。
(二)政府職能部門監管嚴密。為適應保安業監管的需要,新加坡警察鄔隊專門成立了私人保安業監管局, 下設策略與開發科,條例遵守管理科,行動簧劃與培訓科。新加坡人力發展署負責保安培訓機構的資質認定。私人保安業監管局要求所有的保安員盛須經過警察部隊 的背景審查,持械輔助警察要參加為期6周的警務及保安訓練,并通過鑒定考試才能上崗。非持械保安員要經過為期5天的培訓,考取全國技能認證系統(wso) 證書。私人保安業監管局定期對保安公司進行資質評估,進行ABCD分級管理,在機場及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定期組織侵入演習,測試現場保安人員的警覺和技防系 統運行情況。新加坡特別注重對擁有持械輔助警察的保安公司的操控,內政部向crsco等保安公司派駐董事,把握公司的重要事務,警察部隊委任高級警官到保 安公司兼職,負責對持械輔助警察進行背景審查、監管槍支、警銜晉升、成建制調動等,派駐的警官為雙重身份,拿警察工資。私人保安業監管局還及 時向保安公司通報社會冶安和反恐形勢,提醒保安公司加強防范工作,適時舉辦保安研討會等。馬來西亞的保安業由內政部進行監督管理,同時受警察部門的監管, 開辦保安公司必須獲得內政部頒發的執照,未申請獲得執照開業的是一種犯罪行為。內政部要求所有的保安員必須經過警察部門的背景審查,保安公司在更換執照時 必須完成培訓目標,全國所有的保安公司必須在2006年底前培訓50%以上的保安人員。2005年,保安公司開始向人力資源發展基金捐款(保安員基本工資的1%),用于保安員培訓。
(三)槍械管理和持械輔助警察的成建制調動非常嚴格。新加坡持槭輔助警察配備的槍支和警察部隊配備的基本相同,但是持械輔助警察只能在上崗時間和執行護衛任務時佩槍,而且開槍的程序非常嚴格,執行完任務后必須交到公司保管。新加坡警察部隊規定,成建制調動持械輔助警寨必須經過派駐的高級警官和警察部隊批準。CISCO公司的守衛目標控制中心,可以實時監控守衛目標技防設拖運行情況,一旦發現異常,控制中心及時通知單位核查糾正,必要時派持械輔助警察進行現場處置,控制中心還可以通過電子地圖調控該公司150輛在街上運轉的警車。據CISCO公司首席技術官陳寶明先生介紹,他們正在開發一套持械輔助警 察開槍控制系統,一旦持槍人有從槍套中的拔槍動作,控制中心即能檢測到,立即核實拔槍原因。馬來西亞不允許保安員個人申請配槍,必須由保安公司向警察部門提出申請,保安公司可以配備左輪手槍和高壓水槍,規定保安員只能在工作時間配帶槍支,不許帶離工作崗位,使用槍支要遵守警察部隊的規定,開槍程序非常嚴格。新、馬兩國保安業最大的特色是持械輔助警察,新加坡警察部隊派駐CISCO公司的汪信憑副署長介紹說,給守衛重要目標的保安員配槍,關鍵是起到一種威懾作用,實際工作中開槍的時候很少,近年來只有在2005年CISCO公司的持械輔助警察曾開槍成功制止一起搶劫銀行案件,2004年CISCO公司也曾 發生一起持械輔助警察使用配槍自殺事件。馬來西亞特殊部隊保安服務私人有限公司董事兼經理(拿督)侯德輝先生介紹,他的公司有1000名保安員,警察部隊批準了50支槍,實際工作中幾乎沒有開過槍。
(四)保安員薪酬待遇比較豐厚。新加坡保安員的工資水平比較高,無持械保安員的月薪約為1200-1700新元(人民幣兌換新元的比率約為5.1比1)、持械輔助警察約為2500新元,而警察部隊的警察約為2500-3000新元。馬來西亞保安員的工資水平也比較高,比如教育部是給保安員工費最高的政府機構,每工時12至13美元。此外,馬來西亞規定保安公司必須給保安員上保險,包括職業保障金、公共責任、貨幣保單、忠誠義務,工作人員賠償金、集體人身意外險等,同時還從保安員 的月薪中硬性扣除11%、保安公司再替保安員交納其月薪的12%,存入雇員預防基金,等到保安員60歲退休時可以領到達筆錢。
經過對新加坡、馬來西亞保安業的考察,筆者感觸頗深。當下正值我國保安服務業改革創新時期,新加坡、馬來西亞兩國保安業的做法帶給我們許多啟示。比如,在經濟民警轉制后的監管問題上,在內保工作新體制方面,都有值得我國借鑒的地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