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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趙是商場的一名保安員,上周,有兩名顧客在商場發生了糾紛,動手打了起來,小趙和幾名同事發現后立即將兩名顧客拉開,其中一方趁混亂迅速離開,另一方吃了虧,硬是要商場賠醫藥費,商場該賠醫藥費嗎?
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十一條規定:消費者因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。然而,并非所有發生在經營 場所對消費者的人身、財產侵害,經營場所都應進行賠償,賠償的前提是要看消費者受到的損害與經營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。如果由于經營者的工作失誤或提供的商 品與服務存在瑕疵,使得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,經營者理應進行賠償。
從你敘述的情況來看,李某所受到的損害是由于與他人爭吵引起,侵害人(也就是另一名顧客)應對其損 害負主要賠償責任,此外,李某在此過程中也有過錯,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。作為保安員,你們第一時間將兩人拉開,履行了自己的職責,所以你們不承擔賠償責任。